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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路委**组,现住址吉林省梨树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223200********,截止2019年6月6日已经积欠**银行本息128711.51元。在透支违约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对杨某某多次进行有效催收,但其至案发时仍未归还**银行上述透支款,该行遂向警方报案。

另外,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先后在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银行、中国**银行、**银行、**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开始透支,至案发时均未归还,其中积欠中国**银行本金11423.73元、中国**银行本金1389.35元、中国**银行本金8947.89元、**银行本金89499.95元、**银行本金6897.99元、**银行本金8000.94元、**银行本金40512.96元,合计166672.81元。上述银行中有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等进行过催收。

截止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将上述所欠8个银行的透支款共计30万元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归还全部透支款,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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