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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杨新超,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西域中路**号阳光新******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延期审理,于2020年6月12日退查,于2020年7月12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茂新以敦煌市**家政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在中国银行敦煌支行提交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90662********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5000元。2015年6月,因该卡消磁无法继续使用,该杨又自主申请补领了卡号为62590662********的信用卡,基于之前良好的信用卡消费记录,2018年4月18日,银行陆续将此卡透支额度调整至54000元。同年,杨茂新与妻子何某某在**镇**经营敦煌市**店及该杨承包水暖工程时,遇到资金困难无法周转,该杨为解决资金困难遂产生了透支信用卡内现金的想法,便通过同在风情城经营敦煌市茉知莉餐饮吧的闫文广所使用的网络POS机刷卡套现,后将套现资金用于资金周转。因该杨熟知信用卡的使用方法,次月该笔信用卡欠款到期后,该杨仍无力偿还,便产生了自己购买网络POS机刷卡套现后再还款的想法来掩饰其无力偿还欠款的实情,并付诸实行。2018年9月16日,该杨使用POS机分六笔刷卡套现53999元,中间穿插还款5笔共计43997元后,因该卡透支额度于2018年9月27日降低至3万元,该杨无法从信用卡中套现足额现金来清偿信用卡欠款,其套现后再还款的计划落空,产生54029元透支本金无力偿还。

自该卡出现逾期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短信向杨某某催收,该杨仅在2018年12月12日还款30元,2018年12月25日银行工作人员前往该杨家中以书面形式向该杨催收,2019年1月27日该杨还款50元后再未还款。2019年11月6日,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该杨家中,向该杨书面送达了催收通知单,在该杨仍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于2020年1月6日再次向该杨书面送达催收通知单,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向我局报案时,该杨仍未还款。截止2020年3月11日,该杨共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53949元,利息16055.07,产生违约金14406.79元,共计拖欠中国银行84410.86元。破案后,该杨于2020年4月13日还款5425.92元,2020年4月16日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归还了信用卡本息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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