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云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拾得被害人杨某甲的钱包,内含银行卡三张、现金700元。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POS机上试出被害人杨某甲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的密码,先后分两笔取出卡内资金共计5300.5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账单和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缴赃款5300.5元,并退还银行卡、现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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