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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被害人何本倾(系残疾人)弟媳。2020年3月14日,杨某某在家中捡到何本倾的建设银行卡,因其知晓密码,便于次日来到利川市城区西门邮政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2万元,随后又刷卡消费3661元,最后将银行卡丢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首情节,系初犯,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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