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住桂林市雁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虚假的桂林市中医院护士的身份、工资卡银行交易清单向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两张,并自2017年7月4日至11月10日期间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取现共计58405.6元,经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将欠款还清,取得了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归还欠款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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