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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0********,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5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0652********),于2014年6月11日开始透支使用,截止2019年10月22日透支本息合计235968.19元,其中本金113498.65元、利息81981.26元、违约金(滞纳金)38602.17元、手续费1886.11元,经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电话、登报等方式进行催收,三个月后仍不还款,且更换电话号码躲避银行催收。

2020年3月30日至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还款本息共计21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本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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