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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大专文化,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国,男,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三次延长办案期限15日。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60万元白金信用卡(卡号51495836********),期间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不还,截止2016年11月27日,逾期金额达1234966.16元(其中本金915356.85元,利息、滞纳金319609.31元),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具有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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