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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5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楼**梯**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庄铭杰,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07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惠城区江北中国建设银行广东惠州分行办理了一张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卡号:48959203********),从2012年6月19日开始产生拖欠款项,至2014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该信用卡消费、透支共拖欠银行本金87044.86元人民币未还,银行于2014年3月18日、2014年6月22日通过电话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催收,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更改联系电话、住址、离开惠州的方式一直未偿还。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银行1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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