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4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局大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指使莫某某办理信用卡,并承诺不会让信用卡逾期,莫某某不愿意办卡,杨某某就利用语言上软暴力的方式叫莫某某办理,莫某某每办理好一张信用卡,杨某某都会第一时间将信用卡拿走。莫某某先后一共办理了8张具有实物的信用卡以及桂林银行的一个“桂荷包”(没有卡,利用桂林银行APP操作)。分别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82****8173,额度5000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3****6878,额度10000元人民币)、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8****2798,额度20000元人民币)、广西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一张(卡号:6283****3962,额度30000元人民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9042,额度10000元人民币)、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4984****7705,额度2000元人民币,后提额到4000元人民币)、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9650,额度17000元人民币)、桂林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1****4172额度10000元人民币)、 “桂荷包” (卡号:9649****3012,额度36000元人民币)。杨某某拿走莫某某的信用卡后将信用卡里的钱用于自身的个人消费。2018年8月份左右,杨某某无法偿还信用卡里透支出来的钱,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已经开始多次向莫某某催收欠款,莫某某也通知杨某某还信用卡欠款以及事情的严重性,杨某某都是以没有钱、资金周转不过来等理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透支出来的钱。经侦查,被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下,依旧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他人信用卡全额透支,自己却无法归还透支出来的钱。事情发生后杨某某也没有积极的面对、解决该问题,而是选择以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等逃避的方式面对。莫某某名下的信用卡从2019年4月开始,逾期至今,经核算,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本金达100000余元(加上桂荷包,信用额度总共是142000元,除工商银行还款金额少于额度外,其余的均大于信用卡额度)。2020年7月2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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