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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4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以其本人身份证申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7600******),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进行透支消费、取现,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28649.37元未偿还。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杨某某已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光大银行归还了欠款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偿还欠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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