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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陕检铁分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栋**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7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境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24日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到缅甸勐波与他人合作生意,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往返国内与缅甸勐波之间,偷越国境六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境罪。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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