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受王某某雇佣担任“键盘手”,与嫖客谈定嫖资,引导嫖客至卖淫女处,协助王某某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个人非法获利1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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