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L号黑色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往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信息等。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情况及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从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48mg/100ml。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5、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6、视听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讯问及提取血样的全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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