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8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行至方元路154号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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