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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7********,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15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I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未随身携带)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碧江区枫木坪行至**道八里岗路口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杨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对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12.1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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