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3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6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定县狮山大道与复兴街交叉十字路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6.5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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