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811994********,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组,现住清镇市**小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上,杨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清镇市中央公园一个叫家宴的馆子吃饭,期间杨某某喝了白酒,吃完饭杨某某驾驶自己的贵HR****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当日23时21分许途经清镇市飞龙小学路段时,杨某某因让车问题与贵AU****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郭某某松发发生纠纷,郭某某报警后接处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理,发现杨某某涉嫌喝酒驾车就通知了交警,当日23时59分许交警到现场对双方作酒精呼气式检测,杨某某检测值为204mg/100ml。随后交警将杨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抽血,并将杨某某血液送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3月25日该中心认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杨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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