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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刑不诉〔2023〕78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化学工程第**建设有限公司新疆**30万吨BDO项目部材料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现住址:******老生活区**化建**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6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秀英。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在**县****老生活区**化建*排*号宿舍醉酒后,驾驶车豫B*****号机动车从其宿舍门前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县**路与***路丁字路口处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0.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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