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8********,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化工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栽麻**村黄某某家吃晚饭,席间,杨某某喝了一杯米酒。当天18时许,晚饭结束后,杨某某在黄某某家看电视至21时许离开。杨某某离开时驾驶自己的贵HQ****号小型轿车,由栽麻往榕江**街方向行驶,于21时45分,车辆行驶至**花园路50m处(小地名:小东门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杨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杨某某带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