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7********,**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村**组**号,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晚,杨某某驾驶贵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玉水商城方向往三棵树方向行驶,22时34分,该车行驶至平塘县中山路建平桥路口20米处(小地名:平塘县建平桥路口路段)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885号文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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