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开发大街吉鹤苑东门处与张某某驾驶的吉G9777B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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