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NC1**黑色吉利远景小型轿车,在**县**乡沿***村至**乡乡间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南200米处时,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对杨某某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0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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