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内乡县***镇***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2008年因赌博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红色大阳两轮摩托车,从七里坪街行驶至内乡县七里坪乡七宝路后坪村杨庄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杨某某带至内乡县夏馆镇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75mg/100ml。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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