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洮南市**卫生院工作,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19点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G*****牌号夏利轿车行驶至**中小学附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从送检的杨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