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聂某某、周某某在淅川县荆紫关镇菜市场一烧烤店吃饭时饮酒,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C***小型汽车沿荆紫关镇街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方向行驶,行至荆紫关镇丹江大桥东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4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