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年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B6****号小型轿车在**高速**收费站入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某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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