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系马龙区烟草公司职工。住曲靖市麒麟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8时40分许,杨某某与朋友丰某某在曲靖市马龙区**镇**号吃饭饮酒后,杨某某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沪昆高速公路回曲靖,21时15分许,当其行至沪昆高速K2235+600M南海子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3.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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