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1990年1月17日,因氓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7****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社**巷道“**”茶园门口出发,行驶至**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 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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