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勇,长治市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8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360小区西侧十几米处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12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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