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8********,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金华镇**村委**村**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剑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剑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12日04时56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剑川县金华镇**街**街交叉口往东50米处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杨某某带至剑川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备检,并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杨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结论为: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4.81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已达到醉酒标准,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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