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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370921198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街**号**栋**房。2019年11月2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3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南屏海鲜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二路华发沁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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