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大学文化,在**院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520县道9KM+400M(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碧桂路轻轨停车场对开)路段发生单方倒地碰撞,造成粤X/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损坏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6mg/l00ml。

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19年12月2日,杨某某到案。经现场勘查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检查鉴定,杨某某身体分别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