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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F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南国际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0.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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