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404021980********,汉族,高中,工作单位:邓州市,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8时14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8****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家具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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