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8********,汉族,高中文化,厦门市集美区**镇**村**主任,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本市集美区**镇“**”饭店门口行至集美区**路**大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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