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苑**栋**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0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路**小区门口被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显示结果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杨某某被带至滨湖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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