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3********,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5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到姚安县栋**镇购物,行至环城北路与宝城路路口时被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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