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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湖县**镇**路**小区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20年4月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抽取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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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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