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卢村乡X031线0KM+50M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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