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8********,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市**院医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园**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黄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5月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