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绍友,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N*****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09省道由张冲乡黄楼组其家中至张冲街道方向行驶,行至流波村部,后被人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冲乡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于2020年3月26日17时许将当事人带至我中队进行酒精检测,杨某某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测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