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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广播电视大学门口公路处时,因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074号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小,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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