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7********,小学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宝鸡市****有限公司****。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C*****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台区陈仓大道金马回收公司门前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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