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镇街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镇大街东时,被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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