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T12****号小车,沿着珠海市高新区二线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珠海考场路段驶入路边绿化带,后因犯困睡在车内。6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珠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