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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2********,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现住新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宁县**镇**道长沙银行对面路段时,被新宁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车的嫌疑,民警当场用警用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甲进行检测,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民警将杨某甲带至新宁县崑山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3mg/100ml,根据国家强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8522-2010),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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