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街**号,现住址本溪市平山区**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A****D号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溪市平山区新欢街“丹钰生鲜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素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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