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02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陈青集镇吕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2.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研究通过,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