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C****小型汽车,搭载三名朋友,从福州路芳华酒吧出发,经二七南路、站前路、老福山立交桥下,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西路老公交公司门前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民警带杨某某到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