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 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泌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l1月13日下午15时3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从**村村南河到村北顺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因土地纠纷与顺泰建筑材料公司发生矛盾,杨某某阻拦工人施工。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将杨某某传唤至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5mg/ml。另查明,杨某某持有B2驾驶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泌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酒后驾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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